汉语基本结构单位名称嬗变考
摘要:本文钩稽文献史实,对数千年来有关汉语口语和书面语基本结构单位的种种相关名称及其嬗变情形详加考证。先秦以至于远古,用“书”“书契”“文”指称文字;用“名”“言”指称口语基本结构单位;“词”“辞”跟语言单位相关而有别。“文字”并称肇于秦,“字”之名盛于汉。口语与书面语结构单位具有相通性。在上古,口语结构单位名称“名”和“言”,可移称文字单位。秦汉后书面个体文字单位“字”,亦可移称口语单位。现代汉语以“词”代“字”,并非仅是名称的简单更换,而反映着词汇单位的古今发展和差异。
关键词:语言基本结构单位;名称;嬗变
引 言
任何语言都有自己独立表达概念、构成句子的最小语言单位,这就是语言的基本结构单位。这种单位当然也要有个名称,例如在汉语中现在叫“词”,古代叫“字”。可是有人认为古代一直叫“字”,而不叫其他名称,汉语社团自古就是用“字”说话。这是与历史事实不符的。书面个体符号叫“字”,是汉朝才时兴的,顶多可说肇端于为期短暂的秦朝。先秦以至于上古和远古,无论是口语结构单位还是书面形体名称,都是丝毫找不到“字”的踪影的。这一点,翻翻上古典籍即可了然。本文不惮其烦,钩沉索隐,对这类名称及其嬗变情形加以考索。琐屑之事,虽属考据之末流,然鉴古知今,于当今语言学术理论建设,或可不无小补。
在现代人心目中,“词”作为“最小的可以独立运用的造句单位”的概念,应该说己经深入人心。尽管词和非词的界限有时出现纠缠,但就连小学生也会知道“音乐”、“舞蹈”、“节约”、“浪费”等概念,各自都是一个词,而不是两个词,不会简单地误将一个字当作一个词;即便是文盲,虽然说不出什么是“词”的道理,但在感觉中也会把表达事物的概念当作一个“整体”,例如“辣椒”、“茄子”、“黄瓜”等,不至于因为念起来是两个音节(字)就把他们拆开来理解和运用,那样它们就无法单独表达概念,不再是基本的语言结构单位。这说明现代人心目中已经有了一个“字词之辨”。
可是当我们读古书时碰到“词”,千万可别把它当作“最小的可以独立运用的造句单位”这种概念。古代的“词”是另外一种意义的概念。古人观念中也有“字词之辨”,但那是另一种情况的“字词之辨”。古代还有一个跟“词”同音不同形但意义又有关联的“辞”,这就是说,在“字词之辨”之外还应有一个 “词辞之辨”。我们要讲历史的词汇学,这都是需要详加辨析的概念。
先说“辞”。它作为跟语言相关的概念,本指争论。《说文》:“辞,讼也……犹理辜也。”朱骏声通训:“分争辩讼谓之辞。”而分争辩讼必用言语,这种言语又必须像“理辜”(判罪)那样准确公允,以便明辨是非和曲直。所以“辞”由动词义略加引申就专指这种分争辩讼、判别是非的言语。再往后词义范围进一步扩大,便指所有的言语文辞了。道理也很简单,因为凡言语文辞,目的都是为了阐明某种事理,例如成段的甲骨文叫卜辞,《易经》中说明卦爻的言语叫卦辞、爻辞,这些都是占卜吉凶的言辞。所以“辞”从上古发展到后来,在古文献中最常用的意义就是指言语文辞,它是比现代word义的“词”大得多的一个概念,字、词、语、句、段乃至篇章,皆可谓之“辞”。
再说“词”。《说文》:“词,意内而言外也。”后人对这个释义的理解颇有分歧,我们这里暂且不去计较了,但“词”在汉语的早期语用中确实有两种所指。一种是专指虚词。许慎在《说文》中就是这样运用的,如“者,别事词也”,“曾,词之舒也”,“乃,词之难也”,“矣,语已词也”,等等。后人解释虚词的专著,如王引之的《经传释词》,杨树达的《词诠》,乃至吕叔湘的《现代汉语八百词》,都是取“词”的虚词意义的。“词”在早期的另一种所指是言语文辞,在这个意义上,它跟“辞”合流了,“言词”与“言辞”,“文词”与“文辞”,“词讼”与“辞讼”,“词藻”与“辞藻”,“词令”与“辞令”等等,在文献中成了意义无别的等价物,用今天的观点看来,就是一组组异形词。这应是因“词”跟“辞”同音而混用的结果。大约在唐代后期,继唐诗之后,又兴起了一种句式长短不一、字数不等的韵文形式,人们把这种文学样式叫作“词”,又称“长短句”或“诗余”,于是“词”在古文献中又产生了一种新概念。例如宋张炎《词源》,金陆辅之《词旨》,明杨慎《词品》,都是专讲长短句这种韵文形式的。这种意义的“词”是不能写作“辞”的。也就是说,这里又有了一个“词辞之辨”。
进入近现代以来,西方语法学传入中国。西方语法学分析句子结构,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word(法语叫mot,德语叫wort),这是指他们语言中的基本结构单位,即所谓最小的可以独立运用的造句单位。中国人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犹豫榜惶,最后终于决定用“词”来对应西方的word,于是汉语的“词”就获得了“最小的可以独立运用的造句单位”的意义,从而形成了一种新型的“词辞之辨”。“词”的这种新生意义和旧有意义,新的“词辞之辨”和旧的“词辞之辨”,会不会发生冲突而混淆呢?不会的。因为有的旧意义跟新义已不存在于一个共时平面上,例如“词”在唐宋时期特指长短句这种韵文形式的概念,早己退出了现代人的生活,跟word意义不会再发生共时的冲突了;有时;旧有意义可以纳入到新义中来,如“词”专指虚词的意义,亦可纳入到word 义中来了,实词虚词都称“词”以后,要予以区分可再加“实”、“虚”以相别。“词”指言语文辞的意义虽依然存在,但一般不单用,而是用在合成词或成语中,如“言词”、“词藻”、“词令”、“义正词严”等,人们一看便知,它是与“辞”相通的,不致跟word概念发生冲突。如果要整理异形词的话,言语文辞的意义可以索性由“辞”独自承担起来,把“词”进一步解放出来。
如前所说,“辞”在过去作为跟语言有关的概念,其常用义是泛指言语文辞,照理说,现在word义的语言基本结构单位概念也是包含在内的。而今word义从中独立出来,由“词”承担起来了,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词”跟“辞”就形成了对立,或者说“词”对“辞”形成了排斥,例如词、词汇以及词汇学,不能再写作“辞”、“辞汇”、“辞汇学”,就连小学生也不会把“解词”写作“解辞”的。“词”作为最小的可以独立运用的语言基本结构单位自成门户以后,再遇到广义的言语文辞意义,则多倾向于用“辞”表示,在专业性较强的场合,例如“修辞”和“修辞学”是修饰言词、语句乃至篇章的学问,该“辞”用的就是过去那种广泛的言语文辞意义,但这种意义却不能再用“词”,即不能写作“修词”和“修词学”。从这种意义上讲,“辞”跟“词”也形成了对立,“辞”对“词”也是排斥的。
总之,“词”、“辞”二字从历史上发展到今天,有着较为复杂的意义沉淀,当我们讲古今贯通的词汇学的时候,不能不对这两个名词进行一番历史性的爬梳,并予以共时性的界定。在今天这个共时阶段,“词”和“辞”各有所指,各有分工,并且涉及到不同的学科建设,已带有学科术语的性质,这就不仅仅是两个字的不同,而是有了现代意义上的“词辞之辨”。在汉语词汇学中,我们让“词”表示最小的可以独立运用的造句单位这一概念,而广义的言语文辞概念,则仍像过去那样推给“辞”去承担,讲到历史或历史上的某个共时阶段时,再具体清况具体分析。理清概念,才能有条不紊。
语言是表达思想的,但表达思想首先要有足够的“建筑材料”,即表达概念。用来造句的语言基本结构单位。先秦典籍中经常用来表示语言基本结构单位的两个基本概念是“名”和“言”。但它们的产生应该在远古时期,是直接从人们说话、称名这样的基本语言行为那儿来的。人们要交流思想,天天离不开“言”,要辨明周围的人和事物,首先就要给他(它)们定个名。《论语·子路》“君子名之必可言也。”《墨子·经说上》:“言也者,诸口能之,出名者也。”又:“声出口,俱有名。”“名”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都是极为重要的,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是也。《说文》对“名”的解释是“自命也”,本指人在冥暗中相遇,互相看不清面目,于是自称其名,所谓“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故其字从“口”从“夕”,“夕”取冥暗之意。《说文》对“言”的解释是“直言曰言”,即一般的直接主动发言。其字从“口”,取意甚明。可见“名”和“言”,最初都是从口语角度命名的概念:以口称名叫“名”,以口说话叫“言”。引申一步,所称呼的人和事物的名称也叫 “名”,所说的话也叫“言”。而“名”和“言”之间,无论是作为动词还是作为名词,又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称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言语行为,而“名”须通过“言”表达出来,亦即《论语·子路》所谓:“君子名之必可言也。”又由于我们的语言是单音节词根语,说起话来是音节分明的,尤其上古汉语中词汇尚未双音化,基本上一个音节就是一个词,所以单个的音节就显得特别重要。又由于人们说话得一个音节一个音节地说,于是“言”在指成句成段的话这一广义概念的同时,又产生了一种狭义概念——特指一个音节。古代韵文形式上有所谓“四言”、“六言”、“五言”、“七言”,实际上是就单个音节而言的,一个“言”首先是一个音节。而上古的人和事物之名称也以单音节为常,这样“名”和“言”这两个概念又在单音节这一点上取得了一致性。
综上所述,“名”和“言”就是上古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其特点是有特定的语音形式(一个音节),有完整的意义(一个概念),是最小的可以独立用来造句的语言单位。用今天的观点看,“名”和“言”就是语言学意义的词,只不过是单音词而已。本来“名”和“言”作为语言基本单位名称,是难分高下彼此的,只是来源和命名角度不同而己。可自从孔于提出“正名”说后,“名”逐渐受到重视,后来发展成为一种专门的学问即“名学”,到战国时期形成了一阵轰轰烈烈的“名实之辨”的思潮,墨子、荀子、惠施、公孙龙等人都提出了各自的名实观,史称这一学术流派为“名家”。由于名家以及名学的推动,在先秦,“名”这一概念的知名度,一时间大大超过了“言”。
“名”和“言”作为上古汉语单音节词的概念,就其来源来讲,首先是从口头语言命名的,至于和书面上的文字发生关系,那是后来的事。众所周知,文字比语言的产生要晚得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文字要记录语言,当然要适应语言的特点。从语音上讲,我们的汉字一产生就是一个书面符号代表一个音节,这就适应了上古汉语中的基本结构单位单音化的特点。这样,作为语言基本单位的“名”和“言”,就跟书面上的字这种基本单位发生了关系。
我们的汉字最初叫什么?是不是就叫“字”?绝不是的。汉字最初是叫“书”。“书”做动词时是指书写,书写下来的文字因而也叫“书”。书写用的工具今叫“笔”,古叫“聿”,“书”的繁体“書”就是从“聿”取意的,所以书写之前先有笔在。传统的毛笔,我们的祖先很早就发明并使用了。唐兰先生指出:考古发现,殷虚出土的卜辞“明明有书写而未刻的卜骨,并且有朱书的玉器,很明显的都是用毛笔写的”[1](p62)。这说明甲骨文就有先写后刻的,用毛笔写字甚至比用刀刻字有更悠久的历史,所以“书”应是我们文字最早的笼统叫法。过去人们一直认为我们的文字是仓颉造的,先秦典籍如《韩非子》、《吕氏春秋》等,每见有“仓颌作书”的说法,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叙》也说是“仓颉初作书”。“作书”就是今天说的造字。《荀子·解蔽》“故好书者众矣,而仓颉独传。”“好书”就是爱好文字。传说仓颉为黄帝史官,也有说更早的,那么“书”应该是远古原始社会就有的名称。《周礼》六艺有“书”,各种结构的文字通称“六书”,应是存古的说法。
古代又把用刀刻划叫“契”。我们说笔写比刀刻甚至更早,那是就文字书写方式而言的。实际上,文字产生前,人们就用刀刻以助记忆了,但那不过那是一种记事方法,并且除了契刻记事还有结绳记事。契刻记事最重要的莫过于记数,因为数目是很难记忆而又最易引起争端的事情。所以为数不多的表示数目的字的来源,确跟契刻有很大关系。待大批的文字产生后,书写方式则成了刀笔并用,“书”“契”并举,如《易·系辞下》说:“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于是“书契”又成了文字的通称。
文字从总体上说是源于图画的,早期的文字显然多是简单地描摹有形事物的形状的。许慎《说文解字·叙》说:“仓颉之初作书也,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实际上,后来合体文字也称作“文”。所以本象分理交错之形的“文”,继“书”之后,也获得了文字通称的资格。文字称“文”,应该是周朝中后期的事。《论语·卫灵公》“吾犹及史之阈文。”何晏集解引包咸曰:“古之良史,于书字有疑则阙之,以待知者。”《孟子·万章上》:“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朱熹注:“文,字也。”《左传·宣公十五年》:“故文反正为乏。”杜预注:“文,字。”又《昭公元年》:“及生,有文在其手,曰‘虞’。”又《昭公元年》:“于文,皿虫为蛊。”杜预注:“文,字也。”这都是历史上用“文”来称文字的铁证。
用“字”来称文字,是很晚的事。许慎《说文解字·叙》谓:“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唐兰先生认为许慎这段话中的“其后”两字是“后世”之意,实际是指汉代,“因为汉朝人一说到‘字’,在他们心目中就是后起的,所以郑玄说‘古曰名,今曰字’。” [1](p69) 许慎本是用“字”来跟“文”相对,既区别时间的先后又区别结构上的独体和合体的。但就在《说文解字·叙》里,“文”和“字”的界限也不是处处谨严,如“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史”的“字”就是不别独体、合体与时间先后的。这说明至迟到汉朝,“字”和以前的“文”一样,也获得了文字通称的资格。并且“文”“字”连用的“文字”,也成为文字的通称,此称始见于秦朝,有传世的秦始皇《琅玡台刻石》“同书文字”为证。清·顾炎武《日知录·字》经过考证指出:“春秋以上言文不言字……以文为字乃始于《史记》。秦始皇琅邪台石刻曰:‘同书文字。’……此则字之名自秦而立,自汉而显也与?”
我们由文献史实得出的结论是:“文字” “字”仅是秦朝开始才有的叫法。不过有一个例外需要辨明一下,那就是《商君书·定分》出现了“字”指文字符号的用法,并且是两处,如:“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及禁剟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可是高亨《商君书注译》在《定分》这一篇的“解题”中开宗明义就指出:“这篇不是商鞅所作。”高亨的理由是文中有 “丞相”字样,而丞相之称是商鞅死后三十年后才有的。这应该是确凿证据。另外我们看到,此篇是《商君书》最后一篇,内容和语气也不像商鞅时候的,反倒更像秦统一天下以后的,如:“天子置三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此足证《定分》一篇为后人舛入无疑,说不定就是汉初人手笔。因为秦以前的其他典籍中并未发现拿“字”作为文字通称尤其是作为个体文字符号名称的例证,而这正是汉代人的观念。所以《商君书·定分》中“字”的这两例特殊用法,不能用来证明先秦己用“字”来指称文字个体单位和语言基本结构单位,反倒可以用来证明这一篇不是商鞅手笔,而是秦汉人所为。
前面说过,秦以前对汉字虽无“字”和“文字”的称说,但确已有了“书”、 “书契”、“文”之类的称说。然而“书”、“文”等只是对汉字的笼统称说,或者说它们指文字时一般只是作为集体名词,而不是作为个体名词。把一个字叫作“一书”、“一文”之类的说法,在先秦古籍中是罕见的。那么,至秦以前,汉字己有了相当悠久的历史,难道对一个文字符号还没有一个叫法吗?有,那就是“名”和“言”。
前面说过,是“名”和“言”最早成为上古汉语中单音节语言单位名称的,由于文字和语言的一体性,把它们移称书面文字单位是很自然的事。书面上一个单独的汉字,就其形貌讲,是目视的个体单位;但就文字记录语言的本质而言,它是要跟语言中的基本结构单位挂钩的。先民们既已把上古汉语的基本单位叫做“名”和“言”,其特点是单音节的,而书面上的个体符号也是单音节的,这就很自然地跟语言单位“名”和“言”挂上了钩,于是人们就来了个顺水推舟,把书面文字单位也叫做“名”和“言”了。如《论语》载子贡问孔子:“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孔子说:“其‘恕’乎。”这里的“一言”,既可理解为一个语言基本单位,也可理解为书面上的一个字(这个字就是“恕”)。《易·说卦》:“‘神’也者,妙万物而为言也。”这里的“言”即是指字,是说“神”这个字乃论及万物以为妙不可测时所选用者。需要指出,“言”和“名”虽然都可指一个字,但二者相对时,“言”的意义比较宽泛,有时指一个字,有时指言语文辞。但“名”只指一个字则是固定的。即便是人名,依周制,也以一字为常。两个字的人名,照今天的观点看,也应该是一个名,可先秦却偏偏叫做“二名”,意为“二字之人名”。原因就在于“名”在当时习惯上只能狭义地指语言中的一个单音节语词和书面上的一个字。如《公羊传·定公六年》:“此仲孙何忌也。曷为谓之仲孙忌?讥二名。二名,非礼也。”这里的“二名”即是指仲孙氏之名“何忌”二字。又《礼记·檀弓下》:“二名不偏讳。夫子之母名‘征在’,言‘在’不称‘征’,言‘征’不称‘在’。”古有避讳尊者之名的习俗,“二名不偏讳“(偏通”遍)就是说两个字的人名、不必一一避讳(只避其中一个字即可)。这都是当时“名”只指一个书面符号的明证,完全相当于后代书面上的一个“字”。《仪礼·聘礼》:“百名以上书于策,不及百名书于方。”“百名”就是一百个字,汉郑玄注得明白:“名,书文也,今谓之字。”有时为了区别,就把文字叫做“书名”。《周礼·秋官·大行人》“谕书名,听声音。”郑玄注:“书名,书之字也。”《周礼·秋官·外史》:“掌达书名于四方。”郑玄注:“古曰名,今曰字。”郑玄是汉代人,他注释的经籍都是秦以前的,因而他观念里的“古”当指先秦无疑;而他之所谓“今”则应是指秦以后,确切说是指汉代(因为秦很短)。这与经学把用秦以前的篆书抄写的经书称作“古”(古文经),把汉初老儒凭记忆讲述然后用当时通行的隶书抄写的经书称作“今”(今文经),是一致的。我们的结论是,秦以前是把单个的汉字称作“言”或“名”,由于名学的推动,又以称“名”为常。秦朝的统一,结束了战国纷争,也结束了百家争鸣的局面。随着名学的日趋冷落,以“名”来指称单个汉字的时代也就结束了(“名”被“字”代替了)。但以“言”称字的用法却一直延续下来,如西汉扬雄《解嘲》谓“作《太玄》……十余万言”,《后汉书·王充传》谓王充“著《论衡》八十五篇,二十余万言”。直到后世,还把臣下给皇帝的万字奏章叫作“万言书”,诗歌按每句字数又可分为五言、七言、杂言等。这是以“言”为“字”古俗之遗留。
短暂的秦朝虽然有了“同书文字”的例证,但是把书面的单个形体叫作“字”,是秦以后具体说是汉朝才有的(《商君书·定分》的例外前面已经辨明)。正如顾炎武《日知录·字》所说:“字之名自秦而立,自汉而显。”真是巧合,居然应了后来的“汉字”之称。“字”在汉语中的本义是生孩子,引生为凡孳乳之称。例如古人有名有字,字就是由名孳生出来的。用在文字上,它本指由独体的“文”孳生出的新形体,即许慎说的“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这里正是取“字”的孳乳之意,因为由“文”合成一个新形体,正是一种孳乳(派生)过程,所以由“文”孳生出的这种符号也就顺便叫作“字”了。依许慎的说法,“字”最初只指形声字,而形声字到秦代的小篆中己占80%以上,如果再扩大到其他合体,比例就更大了。于是“字”就逐渐取得了指称所有文字形体的资格。按照推论,“字”的这种用法,似乎还应该更早些,我们定为秦以后,是根据文献资料定的。西汉时这种用法己较常见,且举《史记·吕不韦列传》一例。其中讲吕不韦著成《吕氏春秋》,谓“有能增损一字者予千金”,后来“一字千金”的典故就是源于此。这是《史记》的叙述语言,显然是司马迁的手笔。司马迁《太史公自序》讲他著《史记》,更加明确地写道:“凡百三十篇,五十二万六千五百字。”到东汉时用“字”来称说文字符号,更是老生常谈了,许慎这样说,郑玄这样说,其他人也不例外。且举《汉书·艺文志》数例:“《酒浩》脱简一,《召浩》脱简一。率简二十五字者,脱亦二十五字,简二十二字者,脱亦二十二字”;“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闾里书师合《苍颉》、《爰历》、《博学》三篇,断六十字为一章”。总之我们的文字历史即从殷商算起也相当久远了,但直到秦统一天下后,到了汉代,才真正地把字叫做“字”,从此结束了字不叫“字”(叫“名”)的历史。
现在人们一说到汉语中的“字”和“词”,首先的印象就是:“字”是指书面上的那种方块形体,而“词”则和西方的word一样,是指语言中的基本结构单位,并且“字”是中国!日有的,“词”的这种意义和用法则是后起的。这无疑是对的。但有的人却由此得出结论说“中国古代没有词”,并且这是进入新时期以来颇为流行也颇为迷惑人的论调。这种观点的唯一证据就是:“词”的概念是受西方语法学影响才有的。这一点又进一步成为有些人拒绝西方语法分析术语和方法的理由,认为“字”是中国的土产,代表着中国特色,用“字”来分析汉语语法足够了。可是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中国古代没有这种“词”之名,但却不能说没有“词”之实。“词”的实质既然是指语言中的基本结构单位,那么这样的语言单位就是任何语言都应具备的,它的特征就是:具有特定的语音形式,表达一个完整的概念,可以独立充当造句成分。试问:我们汉语从古至今又何尝离开过这种单位?要是连这样的单位都不具备,它还称得上语言吗?这种单位作为客观存在来说就是一种“实”。至于这种单位在不同语言中或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具有什么语音上的或书面上的特点,应该叫个什么名称更为合适,则是另一回事了。
前面说过,我国在先秦是用“名”和“言”表示我们语言中的基本结构单位的,口说叫“名”和“言”,写下来也叫“名”和“言”。“名”和“言”实际就是当时语言中的word之名。“字”这个词虽然老早就有了,但它的早期意义和用法却跟语言单位毫无关系。它跟语言单位产生瓜葛,是从指称文字上那种“形声相益”的合体结构开始的。有了这一步,由于合体字在汉字中占多数,它很快取得了指称所有书面形体的资格,把本属于“名”的这种权力给剥夺了。由于“字”在当时跟“名”或“言”在声音和所指方面有着一致性,是语言中的“名”或“言”的书面化,于是“字”又得寸进尺地取得了语言基本单位名称的桂冠,不仅用于写,也可用于说了(不过这是秦以后才有的事)。如《文心雕龙·章句》:“人之立言,因字而成句”,其中“字”就是指语言单位而言,是继“名”、“言”之后兴起的word名。西方语法学一开始传入中国时,我们就是用“字”来对应其word概念的。我国早期的文言语法著作也都是把“字”作为语言基本结构单位的概念并用于分析汉语文言的,如《马氏文通》就把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分为“实字”、“虚字”两大类,并进而分出“名字”、“动字”、“静字”、“介字”等九类。我们不仅把自己语言的基本单位叫做“字”,也把人家语言的基本单位即外国单词也叫做“字”,同理把人家解词的工具书dictionary叫做“字典”或“字汇”,如《英华新字典》 (1907年)、《英汉新字汇》 (1915年)、《法华新字典》(19102)、《德华大字典》(1920年)等。可是后来我们渐渐发现,用“字”来表示我们语言中的基本结构单位,越来越不合适了。这种不合适绝非用西方语言学观点看出来的不合适,而是我们语言自身的内部发展变化造成的,具体说最要紧的只有一条:我们语言中的基本结构单位在语音形式(音节数量)上发生了变化。这种单位在古代基本上是单音节的,比如《论语》中的“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吾日三省吾身”,“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则寡尤”,“克己复礼为仁”。不难看出,当时的一个音节,即一个字,足以表达一个完整概念。我们说“古汉语词汇单音词占优势”就是这个意思。
所谓古汉语单音词占优势,并不是说没有复音词,只是占的比例小而己。为了证明这种比例,有些细心的专家学者对一些古籍的词汇进行了统计。向熹统计《诗经》中有复音词1329个,占全部单词4000多个的百分之三十弱[2](p28) 。陈克炯统计《左传》中有单音词2904个,复音词只有788个[3]。赵克勤统计《孟子》中有单音词1565个,复音词只有713个,且还包括人名197个,如果再扣除地名。书名等,普通复音词只有500个左右;另一方面,《孟子》中的单音词使用频率高,使用十几次、几十次的占很大多数,有的甚至使用几百次乃至上千次,而复音词使用十次以上的只有24个[4]( p17)。复音词不唯所占比例小,使用频率也比复音词低得多。此足见“古汉语单音词占优势”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单音节词占优势,也就可以说,古汉语以及文言文是一种以“字”为本位的语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概念的不断增加,双音词越来越多,到唐朝,韩、柳古文与《左传》相比,同样的篇幅,复音词数量已是过去的两倍半[4]( p17),几乎要与单音词抗衡了。文言还是有意仿古的,贴近日语的唐代变文以及宋元白话,双音词占的比重更大了。再到后来,尽管由于官方的提倡和科举考试等方面的需要,文言文仍占据着书面语的正统地位,但在实际语言中,已逐渐变成双音词的天下了。古代本可以用一个音节表达的概念,后代却宁愿用两个音节,例如:
父——父亲,姑——姑姑,兄——哥哥,弟——弟弟,桌——桌子,窗
——窗户,房、屋——房子、屋子、房屋,日——太阳,月——月亮,援——支援、增援、援救、援助,静——安静、背静、僻静、寂静、平静、清静、肃静、文静、镇静,安——安插、安定、安放、安分、安宁、安排、安全、安逸、安置。
后起的概念,则更是用两个音节表达了,例如:
思想、感情、思维、意识、精神、规律、价值、分解、化合、机器、导
弹、卫星、汽车、火箭、火山、海参、海绵、海蜇、水果、水族、水手、电
阻、电流、光年、光合、海拔、焦距、静脉、动脉、昆虫、煤气、免疫、水
彩、水利、天体、化学、物理、元素、原子。
到今天,人们为新事物新概念命名,除不得己采用短语形式外,尽量采用双音节形式。人们为什么不说“出租车”,而宁愿使用“面的”、“轿的”,恐怕与此有很大关系。许多短语形式的名称,也尽量简缩成双音节的,如“扫盲”(扫除文盲)。“打假”(打击假冒伪劣)、“打私”(打击走私)、“商检”(商品检验)、“商风” (商业作风)等。这说明词语双音化在中国人的意识里已经习惯成自然了。语言基本结构和概念单位的复音化趋势,标志着汉语由字本位语言向词本位语言的转变。
现实语言中的基本结构单位的语音形式发生了变化,由原来“ l个字· l个音节·1个概念”的格局,变成了“2个字·2个音节·l个概念”的格局。这种变化由少到多,量变引起质变,概念的语音形式(音节数量)跟“字”的对应关系也就打破了,再把这样的语言单位叫做“字”就不合适了;恢复“名”、“言”也不行,因为“名”和“言”的语音形式也是以单音节为基础的。于是我们便把自己语文中旧有的“词”请出来,赋予它新的意义内涵,让它充当音节形式发生变化后的语言基本单位名称,而让“字”只表示一个书面上的方块形体(或口语中的一个音节),至于这个方块字(或音节)能不能表达一个完整概念,就不加详细界定了。这就适应了新的形势,避免了让“字”一名而兼二实而容易引起的混乱。由于“词”不受音节多少的限制,于今它可以自由地指称大量双音词及多音词,于古也可以指那种单音节的“名”或“言”,对外又可对应外语中word那类的单位,用起来极为便当。所以让“词”代替“字”来作为我们语言基本结构单位的名称,是我们的语言发生了内部变化的必然结果。“词”概念的确立,顺应了汉语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中国语言学的一大进步。
我们语言的基本结构单位在音节数量和概念意义的完整性上跟“字”形成的差异,也就是“字”和“词”的区别。我国最早确立“词”的名称并阐明“字”和“词”的区别的,是190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章士钊的《中等国文典》,书中将词分为九类。上古汉语基本上一个字就是一个词,因而用不着讲“字”和“词”的区别。到后来文言文与口语差别越来越大,如果说文言文不讲“字”、“词”之别还勉强可通的话,口语不讲就不好办了。我国古代文化的传统就是重文言轻口语,即使有对词汇或文法的分析,也是面向文言尤其是传世经典的,日语或白话作品一向被认为是不登大雅之堂的。而“五四”新文化运动使得白话文取代了文言文在书面语上的正统地位,如果再不讲“字”、“词”分别的话,那简直是自绝于时代了。有了事实上的“字”、“词”差异,也就有了理论上的“字词之辨”。汉语的“字词之辨”,实在是中国历史和语言发展变化的必然产物。
从工具书方面说,在语言事实中没有或基本上没有“字”、“词”分别的情况下,也就没有区分“字典”和“词典”的必要。《说文解字》、《康熙字典》在当时既是字典又是词典;外语没有“字”、“词”之分,他们的dictionary,我们一开始多称之为“字典”,后来多称之为“词典”,名称不同,其实并没有什么两样。可是我们的《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词典》就不同了,《新华字典》如果改称《新华词典》(按:的确有这部词典),《现代汉语词典》如果改称《现代汉语字典》,马上就变了味。什么是字典,什么是词典,连小学生也不会弄混的。“字典”“词典”分别的必要,反过来证明了汉语区分“字”“词”的必要,也证明了在语言学上讲究“字词之辨”的必要。
“字词之辨”古代没有,所以不是从祖宗那里搬来的;“字词之辨”外国没有,所以不是从洋人那里搬来的。现在什么都讲特色,“字词之辨”跟古代相比,它是现代特色;跟外国相比,它是中国特色。否定了这一点就等于否定了中国现代特色的汉语和汉语语言学。
作者:(山东大学)孙剑艺 胥爱珍 朴海莹 吴晨阳 王士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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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可炯.《左传词汇简论》[J].《华中师范学院学报》,1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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