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体字淘汰与使用问题的学术思考——对《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与《现代汉语词典》的一些意见
由于社会用字的混乱,有关部门一再强调,要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这当然涉及到异体字的淘汰和使用问题。然而,从1955年12月22日文化部与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以来,四十多年间虽经几次强调,但在异体字的淘汰和使用方面仍存在一些不一致的混乱现象,这是不能不令人反思的。现在,国家又在强调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因此,对异体字的淘汰和使用问题作一些学术方面的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要规范用字,首先得有一个用字规范。这四十多年来异体字方面的用字规范当然应该是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下简称《整理表》)。但大概由于异体字印刷较为困难的缘故吧,所以几十年来我很少见到它,因而也就难以利用它了。我在碰到异体字时,往往根据具有权威性的“为推广普通话,促进汉语规范化服务的”①《现代汉语词典》来处理。该词典到1995年已印刷180次,累计印数达2千余万册②,2000年5月的第252次印刷的印数为10万,由此可以想见,它比《整理表》的影响不知要大多少倍。我估计,大部分人可能都像我一样,据此来处理异体字。有人在研究生考前辅导教材中教导考生:“汉字的规范,集中表现在汉字的简化上。汉字的简化包括笔画的简化、字数的精减、字形的整理和字音的审订四个方面。这些措施,大大减少了汉字的字数和笔画,解决了异体和异读的问题,……汉字简化的这些具体内容,都反映在90年代出版的《新华字典》及《现代汉语词典》里,应该认真学习和掌握。”③由此可以看出,利用《现代汉语词典》来处理异体字,已成了大多数人的一种心理定势和习惯了。但令我后怕的是,《现代汉语词典》与《整理表》两者对异体字的处理竟有着很多不一致的地方,这恐怕是造成异体字使用混乱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值得提请有关部门及广大使用者注意。
毋庸置疑,根据有关规定,1955年发布的《整理表》应该是使用异体字方面的规范性文件④。我们写作此文,并不是要否定这种规范,而是认为《整理表》还存在着一些学术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不解决这些问题,则不利于发挥《整理表》的规范作用,不利于统一地规范地使用汉字,反而容易造成用字方面的混乱。在这方面,《现代汉语词典》的某些处理在学术上显然是可取的,值得在修改《整理表》时参考。
毋庸讳言,《整理表》并不是完全正确的。根据1986年10月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其中“、、晔、詟、诃、、䌷、刬、鲙、诓、雠”等11个类推简化字已不再作为被淘汰的异体字而不准使用;同样,根据1988年3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原被《整理表》淘汰的“翦、邱、於、澹、骼、彷、菰、溷、徼、薰、黏、桉、愣、晖、凋”等15个字也都被确认为规范字而可以通用了⑤。由此可见,《整理表》在事实上并不是不可加以修正的。除了这26个字以外,我认为《整理表》中还有一些被淘汰的“异体字”应该保留,应该作为规范字而允许使用。因为这些所谓的“异体字”并不是真正的异体字,而是古代遗留下来的一些通假字或通用字。
为了便于研讨,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一下异体字的定义。
《辞海·语言文字分册》(修订本):“[异体字]音同义同而笔画不同的字。即俗体、古体、或体、帖体之类。”⑥
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修订本):“异体字跟古今字的分别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字的意义完全相同,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互相代替。”“有一件事值得注意:有些异体字最初是完全同义的,但是后来有了分工。例如‘谕喻’,……原来是异体字,后来不是异体字了。”“有三种情况不能认为是异体字:第一,有些字,虽然意义相近,后代读音也相同,但不能把它们当作异体字。例如‘寘’和‘置’,就‘放置”这一意义说,二者相通,可是‘置’还有一些别的意义是‘寘’所没有的,况且这两个字的古音也不一样,所以‘寘’和‘置’不是异体字。同样的情况还有一些字,例如‘寔’和‘實’。第二,有些字,它们之间的关系交错复杂,有相通之处,也有不通之处,也不能把它们看作异体字。例如‘雕’、‘彫’、‘凋’,雕的本义是鸟名(又写作鵰),彫的本义是彫琢、绘饰,凋的本义是凋伤、凋零。在《说文》里它们是三个字。由于它们是同音字,所以在某一意义上常常通用。……这三个字之间的关系是很复杂的,不是异体字。其他像遊和游,修和脩都是这样。第三,有些字通用是有条件的,更不能认为是异体字。”⑦
《现代汉语词典》:“[异体字]跟规定的正体字同音同义而写法不同的字,如‘攷’是‘考’的异体字,‘隄’是‘堤’的异体字。”
我们认为,文字有形、音、义三个要素。异体字,就是音同义同而形体不同的字。它们实际上是一个词的不同书写形式。
从学术上来说,异体字并不是与正体字相对的一个概念。也就是说,“异体字”并不是只指那些与正体字相对的应该被淘汰的不规范文字,“攷”是“考”的异体字,“考”也可说是“攷”的异体字。正因为如此,我们一般不简单地说“‘攷’是异体字”,而把它说成“‘攷’是被淘汰的异体字”⑧。正因为如此,我们一般把正体字当作异体字之一员来看待,说:“在异体字里选定一个,不用其余的,如在‘勤、懃’里选用‘勤’,不用‘懃’,在‘劫、、刧、刦’里选用‘劫’,不用‘、刧、刦’。”⑨由此看来,《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虽合乎某些口语中的习惯含义,但严格地说是有缺陷的,所以其本身也会出现互相抵触的说法。
至于《古代汉语》的说法,则较为严格。从学术上考虑,实是无可挑剔的。但如果据此来检查《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那么表中很多字都不是异体字了。这无疑给简化汉字、整理异体字带来了较大的困难。要减少这一困难,从理论上来考虑,我们认为可以借助于异体字判定时的历史观点。因为既然有些原来的异体字后来不是异体字了,那么原来不是异体字的一些字也可能在后来变成了异体字。如果既考虑到汉字使用的历史习惯,又兼顾现在的用字习惯,那么像《整理表》中的“置〔寘〕”、“雕〔彫鵰琱〕”、“游〔遊〕”就可以认可而不必根据《古代汉语》的说法排除在“异体字”之外了。当然,即使兼顾现在的用字习惯来检讨《整理表》,其中值得商榷的地方也还有不少。现将我们的一些意见分述如下⑩,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1.策[筞筴]
“筴”不宜淘汰,而应从《现代汉语词典》(下简称《词典》)简化为“”。因它除了表示“策”外,还读jiā,表示筷子。而在古代,“筴”有时还是“荚 ”(jiá)的通假字。这些地方,是“策”字所不能取代的。
2.鋤[鉏耡]
“鉏”不宜淘汰,而应从《词典》简化为“”。因为它除了表示“锄”之外,还读jǔ,同“龃”,此时并不能用“锄”来代替。
3.棰[箠]
“箠”不宜淘汰。因为二字有别。“棰”是短木棍,而“箠”是竹鞭。用作动词,“棰”表示用棍子打,“箠”表示鞭打。“棰”有时表示“箠”的意义,只是临时性的通假,不能认为二者是异体字。
4.銼[剉]
“剉”不宜淘汰。因为它并不是“锉”的异体字,它有时还用来表示“折伤”的意思,这种意义是“锉”字所无的。
5.翻[飜繙]
“繙”不宜淘汰,因为它虽然有时作“翻”用而读fān,但“繙(fán)”却不能写作“翻”。
6.氛[雰]
“雰”并不是“氛”的异体字,不宜淘汰。“雰”表示雾气、具体的气体,所以“雰雰”可用来形容雨雪纷飞的样子。而“氛”只表示抽象的气氛,所以不能取代“雰”字而写成“雨雪氛氛”。
7.俯[俛頫]
“俛”不宜淘汰。因为“俛”(mǐn miǎn)不能写作“俯”。
8.閣[閤]
“閤”并不是“阁”的异体字,不宜淘汰。“閤”用作姓或表示小门时都不能写成“阁”。而“閤”用作“阖”时读hé,更非“阁”字所能替代。
9.粳[梗秔]
“梗”显然不是“粳”的异体字。此字应作“稉”,它可能是印刷之误。
10.挂[掛]
“”不宜淘汰,应从《词典》正作“罣”。因为“罣误”不能写作“挂误”。
11.糊[粘餬]
“粘(nián)”显然不是“糊”的异体字,故当删无疑,毋庸赘述。“餬”也不宜淘汰,因为“餬口”的“餬”与“糊信封”的“糊”完全是两回事,所以不能写作“糊口”。
12.歡[懽讙驩]
“讙”不宜淘汰,应从《词典》简化为“”。因为它表示喧哗时不能写作“欢”。
13.潔[絜]
“絜”表示“洁”时虽读jié,但只是“洁”的通假字,而并不是“洁”的异体字,所以不宜淘汰。它表示原义度量时读xié,更不是“洁”字所能代替的。
14.巨[鉅]
“钜”虽然可以表示“巨”,但它表示本义“硬铁”时,决不能用“巨”来代替,所以不能当作“巨”的异体字加以淘汰。
15.拿[拏挐]
“挐”并不是“拿”的异体字,它表示抓持时只是“拿”的通用字。“挐”表示纷乱时根本不可用“拿”来取代,所以它不宜淘汰。
16.拈[撚]
“撚”与“拈”音义均不同,不是异体字。“拈”(niān)是用指头夹取,“撚”(niǎn)是用手指捏、搓。所以用“撚”的地方不能用“拈”取代。《词典》将“撚”作为“捻”的异体字处理,宜吸取。所以此条应改为:捻[撚]。
17.蹺[蹻]
“蹻”不宜作为“跷”的异体字而淘汰,因为它和“屩”相通表示草鞋时不能写作“跷”,所以应从《词典》简化为“”。
18.蕎[荍]
“荍”不宜淘汰,因为它指锦葵时不写作“荞”。
19.蕊[蕋橤蘂]
“橤”与“蕊”并不是异体字,“橤”古又作“繠”,表示下垂、下落的样子,此时并不能用“蕊 ”代替它,所以不宜淘汰。
20.實[寔]
“寔”不宜淘汰,因为它表示“放置”义时,不能用“实”代替。它表示“实”时,只是“实”的通假字,而不是“实”的异体字。
21.溪[谿]
“谿”不宜作为“溪”的异体字而淘汰。因为“溪”现在一般用来指小河沟,“谿”指大山谷时不宜写作“溪”。此外,“勃谿”也不写作“勃溪”。
22.晰[皙]
“皙”并不是“晰”的异体字,不宜淘汰。“晰”从日,表示明晰;“皙”从白,表示皮肤白皙。它们的意义不同,是两个字。表示皮肤白时不能写作“晰”,古书上有时写作“”,只是“皙”之讹误,不能认为“皙”“”两字是异体字。
23.嚮[曏]
“曏”并不是“向”的异体字,它有时表示“向”,只是“向”的通假字。它表示往日、从前时读xiǎng,与“向”读xiàng不同。所以应保留,并依《词典》简化为“”。
24.修[脩]
“脩”从肉,不能淘汰,表示本义干肉时不能用“修”来代替;“脩金”、“束脩”均不能用“修”字。“脩”表示“修”时只是“修”的通假字,不能把它作为“修”的异体字。
25.札[剳劄]
“劄”不宜淘汰。因为“劄”不但用作“札”,读zhá;而且也用作“扎”,读zhā,此时便不能写作“札”,另外,“劄子”也不写作“札子”。“劄”表示“札”时只是“札”的通假字,而不是“札”的异体字。
26.馔[籑]
“籑”虽然有时用作“馔”,但用作“撰”(此时读zhuàn)或“纂”(此时读zuǎn)时就不能用“馔”来代替了,所以它并不是“馔”的异体字,不宜淘汰。
27.资[赀]
“赀”虽然也作“资”字用,但表示计算时(如“赀计”、“所费不赀”)不能写作“资”,所以它不宜作为“资”的异体字淘汰。
28.纂[篹]
“篹”有时作“纂”字用,但有时也作“馔”字用(读zhuàn),这时就不能写作“纂”了,所以“篹”不能作为异体字淘汰 。
以上是我们兼顾现在的用字习惯去检讨《整理表》而发现的问题。如果以《古代汉语》的学术眼光去检讨,问题当然会更多。但从国家关于汉字简化的原则立场出发,我们还是尽量地坚持《整理表》的意见。
另外,对于《整理表》中的误读,不妨也附于此,供以后修订时参考。表中“粳”当读jīng,故此条应从geng栏移入jing栏。“虏”当读lǔ,故此条应从luo栏移入lu栏。“虻”应读méng,故应从mang栏移入meng栏。“蠕”应读rú,故应从ruan栏移入ru栏。“浣”当读huàn,故应从wan栏移入huan栏。“淆”当读xiáo,故应从yao栏移入xiao栏。“拗”应读ào或niù,故应从yao栏移入ao栏。“暂”应读 zàn,故应从zhan栏移入zan栏。“慑”当读shè,故应从zhe栏移入she栏。“樽”应读zūn,故应从zuan栏移入zun栏。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这些错误未作订正便将《整理表》编入《语言文字规范手册》,这是很不妥当的。因为它既然是一种“规范”,就不应该再把不规范的东西包括在里面。另外,《整理表》若加修订,每一栏内的字应该按阴平、阳平、上声、去声的次序排列。
在此必须再加指出的是,“在字形、词形、注音、释义等方面”都为“促进汉语规范化服务”的《现代汉语词典》在异体字处理方面对《整理表》的规范执行得很不够。其《凡例》说:“本词典单字条目所用汉字形体以现在通行的为标准。异体字(包括繁体)加括号附列在正体之后。”按照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的联合通知》,《整理表》中所淘汰的异体字从1956年2月1日起已不准通行了,所以它们在《词典》中都应该加上括号附列在正体之后。但纵观《词典》,《整理表》中被淘汰的异体字虽然大部分被加上括号附列在正体之后,但还有不少却被当作“通行的”“正体”列入了“单字条目”。如:第8(7)页“鞌”,第39(34)页“牓”,第52(44)页“桮”,第59(50)页“犇”, 第72(58)页“獘”,第95(80)页“盋”,第132(114)页“詧”,第163(139)页“椉”,第197(166)页“牕”,第201(170)页“旾”,第208(172)页“餈”,第217(183)页“”,第271(233)页“牴”,第304(260)页“働”,第327(282)页“娿”,第330(284)页“搤”,第343(297)页“灋”,第357(309)页“髣”,第386(339)页“彿”,第389(339)页“髴”,第391(341)页“”,第403(352)页“匄”,第411(359)页“”,第419(367)页“暠”,第423(369)页“”,第430(377)页“畊”,第446(391)页“搆”,第465(409)页“筦”,第475(418)页“瓌”,第484(427)页“菓”,第506(446)页“暠”,第531(471)页“嘑”,第533(474)页“衚”,第549(489)页“”,第557(497)页“怳”,第600(518)页“”,第615(546)页“椾”,第637(569)页“儌”,第681(612)页“侷”,第682(612)页“跼”,第718(645)页“阬”,第729(655)页“袴”,第740(663)页“堃”,第740(664)页“崑”,第781(697)页“凓”,第832(747)页“”,第881(788)页“淼”,第882(788)页“玅”,第924(828)页“儗”,第929(833)页“”,第1010(910)页“諐”,第1021(921)页“”,第1026(927)页“琹”,第1027(927)页“懃”,第1126(1022)页“昚”,第1135(1030)页“椉”,第1145(1043)页“峕”,第1156(1052)页“昰”,第1171(1064)页“儵”,第1199(1088)页“禩”,第1198(1090)页“”,第1206(1095)页“愬”,第1227(1117)页“蹚”,第1228(1118)页“”,第1242(1130)页“薙”,第1268(1155)页“衕”,第1282(1168)页“”,第1286(1172)页“拕”,第1288(1174)页“”,第1321(1206)页“蟁”,第1337(1222)页“牾”,第1346(1226)页“”,第1355(1238)页“”,第1370(1251)页“”,第1383(1265)页“殽”,第1389(1272)页“咲”,第1394(1274)页“鞵”,第1439(1317)页“桠”,第1457(1337)页“飏”,第1466(1344)页“燿”,第1468(1346)页“”,第1484(1362)页“迻”,第1489(1364)页“”,第1497(1368)页“瞖”,第1502(1376)页“慇”,第1506(1379)页“”,第1515(1390)页“暎”,第1516(1391)页“雝”,第1518(1393)页“湧”,第1566(1436)页“烖”,第1569(1439)页“”,第1577(1447)页“吒”,第1580(1450)页“砦”,第1581(1451)页“”,第1591(1461)页“炤”,第1617(1482)页“蹠”,第1626(1489)页“寘”,第1624(1493)页“袠”,第1661(1528)页“斮、斲”,第1673(1540)页“”,第1681(1548)页“”。
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词典》在对某些已被淘汰异体字的解释中有时并不注明“同×”,因而使读者觉察不到它是某字的异体字而以为是现在通用的标准正体字。如:“娿:见8页[媕娿]。”“:功绩。”“跼:腰背弯曲。”“凓:寒冷。”“蹚:从浅水里走过去。”“蹚2:用犁把土翻开,除去杂草并给苗培土。”“:悲叹的声音;呼痛的声音。”“桠:桠杈。”“蹠:①脚面上接近脚趾的部分。②脚掌。③踏。”“斮:斩;削。”“斲:砍;削。”“:马鬃。”更有甚者,有些解释中所采用的参见法,反而会使读者将《整理表》中规定的正体字误当作非正体字而将被淘汰的异体字误当作正体字。如“[局蹐]同‘跼蹐’。”“趟:同‘蹚’。”“[丫杈]同‘桠杈’。”“跖:同‘蹠’。”这种解释,很可能使读者认为“局”、“趟”、“丫”、“跖”不是正体字,而“跼”、“蹚”、“桠”、“ 蹠”才是正体字。哪知这恰恰与《整理表》相反。有些解释似乎还在引导读者使用被淘汰的异体字,如:“働:用于‘劳働’。”“菓:用于水菓、红菓等。”
由上述事实来看,有人认为汉字简化的具体内容都反映在《现代汉语词典》里,要求学生认真学习和掌握,就完全是一种误导了。如果我们在实际中认真使用上述这些《词典》所提供的被淘汰了的异体字,我们就将严重违反《整理表》的规定而造成社会用字的混乱。
作为我国最高语言研究机构所编的一部为“促进汉语规范化服务”的词典,在正体字与异体字的处理上理应遵照国家以往发布的有关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文件,但该词典却将那么多已被《整理表》合理淘汰的异体字作为正体列作字头而未将它们当作淘汰的异体字加括号附列在它们的正体之后,这是一种有背于该词典编写宗旨的做法。这部词典由权威的辞书出版机构商务印书馆印行,它的规范力是不言而喻的;其印数如此之大,其影响面也是可想而知的。它无疑给《整理表》的实施制造了困难。现在人们在异体字使用方面存在的混乱现象,这部词典恐怕应负较大的责任。所以我们希望该词典在进一步修订时充分注意到这一问题。
其实,有些异体字,如“凓”字,古代也少用,像《诗经·豳风·七月》即用“栗烈”而不用“凓烈”。现在《整理表 》已将它淘汰了,大可不必再将它独立为正体字头。再如“”和“嘻”同为象声词,其表示的情感随文而异,并不取决于文字本身,《整理表》已将“”淘汰,也就不必再将它立为正体字了。以上还只是就《整理表》明确淘汰的字而言,至于《整理表》未明确淘汰的异体字,有些实际上也可以通过《词典》的权威编排将它们淘汰。如“”可归入“茧”,“硷(礆鹼)”可归入“碱”,“卲”可归入“劭”,“穵”可归入“挖”等等。总之,《词典》在处理异体字方面除了应注意《整理表》外,也应该根据国家关于汉字简化的方针作一些适当的改进。
总而言之,《整理表》是异体字处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而《词典》则是异体字使用方面的另一种范本,两者应相辅相成才是,而不应该分道扬镳、各行其是。个人的学术著作可以百花齐放,但代表国家规范的文件与词典,应该讲求统一。所以两者应该向统一的方向进行修订,以为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起到它们应有的积极作用。上面我们提了些初步的意见,供两者修订时参考。如有不当,尚请专家、读者批评指正。
(上海黄兴路2030弄60号,200433)
注释:
①《现代汉语词典》是国务院责成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为确定我国普通话词汇规范(包括字形、词形、注音、释义等方面的规范)而编的一本词典,见该词典《前言》。商务印书馆1983年1月第2版,1996年7月修订第3版。下文所述以第3版为准,也兼顾第2版。
②见1996年4月10日《中华读书报》广告。
③见全国工商管理硕士入学考试研究中心编的《2000年MBA联考考前辅导教材》中册第136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
④参见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2年7月7日发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该规定也载于语文出版社1992年12月出版的《语言文字规范手册》。
⑤参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编辑组编的《语言文字规范手册》(简要本)中《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的编辑说明,语文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第34页。
⑥上海辞书出版社1978年3月新1版第29页。
⑦中华书局1981年3月第2版第171-173页。
⑧参见注⑤《语言文字规范手册》第34页、121页、124页、127页、132页。
⑨见注①《现代汉语词典》[简化汉字]条。
⑩本文所用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据注⑤中的《语言文字规范手册》。至于现在的用字习惯,主要参考《现代汉语词典》。上文提及的26个字,已被确认为规范字,下文不再赘述。
见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吴鼒重刊的《乾道本韩非子廿卷·外储说左上》。
括号内的数字为《现代汉语词典》1983年1月第2版的页码,未加括号的为1996年7月修订第3版的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