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和改进的民族文字少数民族文字创制的五原则
编者按
在中国文字博物馆“民族文字大家庭”的展厅中,第三部分是“创制和改进的民族文字”。
在很长的时期里,我们国家还有很多少数民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本民族的文化传播。上世纪50年代以后,人民政府帮助创制和改进了部分民族文字,共计17种。
这些创制和改进的民族文字,和已经失传的古代民族文字、仍在使用的传统民族文字结合在一起,以不同的文字形式,记录下本民族的语言,传承着各民族的文化和精神。它们和汉字一起,组成中华文字大家庭,共同书写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的组织领导下,上世纪50年代初,曾经先进行小规模的少数民族语言调查,然后开展了全国性的普查活动。普查的目的之一,就是帮助需要创制文字的少数民族创制文字。从1956年开始,一些需要创制文字的民族不断要求正在讨论的《汉语拼音方案》早日定案,以便考虑汉语同他们语言相同相近的音,能在他们的文字方案中采用相同的字母表示,这样有利于各民族互相学习语文和交流文化。于是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于1957年起草了《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经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讨论后,国务会议修改通过了这个文件。
文件中规定的原则是:①少数民族创造文字应该以拉丁字母为基础;原有文字进行改革,采用新的字母系统的时候,也应该尽可能以拉丁字母为基础。②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相同或相近的音,尽可能用汉语拼音方案里相当的字母表示。③少数民族语言里有而汉语里没有的音,如果使用一个拉丁字母表示一个音的方式有困难,在照顾到字母系统清晰、字形简便美观、字母数目适当、便于使用和教学的条件下,根据语言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办法表示:用两个字母表示一个音;另创新字母或者采用其他适用的字母;个别情况也可在字母上加附加符号。④对于语言中的声调,根据实际需要,可在音节末尾加字母表示或采用其他办法表示或不表示。⑤各民族的文字,特别是语言关系密切的文字,在字母形式和拼写规则上应尽量取得一致。
在创制少数民族文字的工作中,基本上贯彻了上述5项原则。在新设计的文字方案中,能够使客观语言的共同因素,在书面语言里有相同或相近的面貌,同时保证少数民族语言中特有的语音也得到充分表述。这是社会主义中国语言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下,经过民族语文工作者的努力,根据语言调查研究的成果,已经帮助壮、布依、苗、侗、哈尼、傈僳、佤、黎、纳西、土、白等十几个少数民族创制了拉丁字母形式的拼音文字。1957年在云南省少数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上,也为景颇族中的载瓦语设计了一种拉丁字母形式的文字方案。
现在还有一些有本民族语言而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他们将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客观条件,创制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现有的对他们适用的文字。
新创制的文字同传统文字一样,虽然在试验、推广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但是,它在国家政策、法律的宣传中,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设中,以及在民族文化教育、文学艺术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