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女”旁字
日前报纸上有人建议改15个歧视妇女的字。这15个字是:娱、耍、婪、嫉、妒、嫌、妄、妖、奴、妓、娼、奸、姘、婊、嫖。年纪大一些的人,对这类看法并不陌生。在1952年7月出版的《中国语文》第1期上,就曾刊出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转来的一位女教师的信,要求改换19个带“女”旁的贬义字。这19个字是(括号里是对应的规范字):奸、妬(妒)、嫉、媮、娼、媸、娸、姦、奴、娱、媚、妨、妄、嫌、姿、婪、媿、嬾、嬲。
时隔近六十年,提出要求改的字,有一多半相同,而动机或者叫出发点则完全一样。一部分汉字本身确实有感情色彩,好的或者不好的。上面说到的字,无疑含有贬义,而且限于“歧视妇女”。当然也有一些有其他歧视意思的字。另外也有一部分字含有明显的褒义。含褒义的字用于不应该褒扬者,其他人也可以要求改。比如“圣”的繁体字“聖”,下面是一个挺立的人,有口能说,有耳能听,总体表示的意思是无所不通的大能人,这也就是《尚书·大禹谟》说的“帝德广运,乃圣乃神,乃文乃武”,就是美化“圣人”。后来出于简化,写作“圣”,而不是要改变“聖”的字形结构会意的美化义。简化以后,又产生新的附加义:圣人多心为怪。
还是回到“女”旁字上。当妖怪讲,是“妖”的一个意思,“妖”的初始义妖艳、妖娆,是状写女性之美姿。妖怪、妖魔等是同音借用。再如“妙”字,理解为形声字,从女,少声,基本意思是美好,从字形结构看,与女子有关,或者说得义于“女”字。王安石《字说》按照会意字解释为“少女为妙”。“妖”的初始义姿态美,“妙”的美好义,从正面说,都是赞美女子。如果从男女绝对平等的角度说,则又何尝不是歧视妇女:以女子为欣赏对象。再举一个“嫪”字,因为嫪毐与秦朝太后私通,所以在人们心目中“嫪”是一个坏字。其实,它的基本意思是留恋,爱惜。韩愈《荐士》诗就有:“念将决焉去,感物增恋嫪。”如果改成“僇”,反倒增加了羞辱义。
伴随“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女权运动,女性第三人称有了专用字“她”。(“她”古读 ,同“姐”;读 ,女子人名用字。)单指一个女子用“她”,多人则用“她们”,不能判断男女时用“他(她)”或者“他/她”,有男有女时用“他(她)们”。从女权主义的观点看,这仍然不平等:为什么“她”字在后呢?可从来没有看见过“她(他)”之类的写法,甚至报道以女性为主体的活动,只有少数男性参加的活动,也没有写成“她(他)们”。因此没有做到平等。
几十年间,要求改换部分“女”旁字的议论时有所闻,见诸行动者也有。1977年公布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有一个“忄+先”,是“嫌”的简化字。在当时力求减少笔画的思想指导下,“嫌”本来可以起用古读 或 的“姺”,之所以采用了“忄+先”,即如《方案》注所说:“嫌是贬义字,故女旁该用竖心旁。”
本来,文字是符号,汉字的字形表义功能强,但它的基本作用仍然是符号。同期《中国语文》刊出的当时教育部工农业余教育司的答复里说:“汉字是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长期演进而形成的符号。在造字之初,难免受当时社会意识的影响,部分汉字偏旁正包含着这些社会意识的痕迹。”那时候母系社会转化为父系社会,一部分汉字带有这种时代烙印。所讨论的一部分“女”旁字就比较明显。我们今天正可从中看出其包含的社会文化史的痕迹。比如了解在父系社会以由三个“女”字构成的“姦”表示淫乱,以“女”旁的“奸”表示干犯,就是到现在仍然有认识作用。同样,一部分“女”旁字也给我们提供了了解母系社会的一些信息。比如神农居姜水,以为姓;舜居姚虚,以为姓;黄帝居姬水,以为姓。地名用“女”旁字命名,显出其前是女性主事。“嫘”是轩辕黄帝的妻子,“嫄”是周族先人后稷的母亲。而“姓”字,《说文解字》的解释是“人所生”。
工农业余教育司的答复还说:“如果凡是一部分人所不满意的字,都要求改造,结果必然会引起文字的混乱。”确实,文字是社会约定俗成的产物,不能一部分人想改就改,需要结合历史和现实,通盘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