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年份要加六角括号
作者 高玉林 来源 《语言文字报》第518期 发布时间 2014-10-28
11月11日,上海市著名的打假医生陈晓兰,把上海市卫生局告上了法庭。双方较量的焦点,是一份神秘的文件——沪卫医政[2004]129号文件(以下简称“129号文”)。
以上是2010年11月18日《南方周末》第A6版《“国家机密”出笼记》一文的第一段,此段中出现了一个发文字号——“沪卫医政[2004]129号”。笔者要说的是,发文字号中的年份应该用六角括号括起来,而不应该使用四角括号(即中括号)。
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1999)第8.1.5条“发文字号”明确规定:(发文字号的)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
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条文释义中,也明确提到年份应用六角括号“〔 〕”括起。注意,六角括号不是数学公式的中括号,因为当引用公文时,标题后面的发文字号要用圆括号(即小括号)“( )”括起,如果年份用中括号括起,就违反了低级符号中不得包含高级符号的原则。称“〔 〕”为“六角括号”是与数学的中括号相区别,二者形状不同。有的文件把发文字号的年份用圆括号括起,是不对的,要按规定使用六角括号。
目前,将发文字号中的六角括号错写成四角括号的现象屡见不鲜,很有辨析和纠正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