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字典
法
《康熙字典》
【巳集上】【水字部】
【巳集上】【水字部】
解释:
〔古文〕佱灋𣳴【唐韻】方乏切【集韻】【韻會】弗乏切,𠀤翻入聲。
【爾雅·釋詁】法,常也。
【釋名】法,偪也。偪而使有所限也。
【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註】法,八法也。
〔古文〕佱灋𣳴【唐韻】方乏切【集韻】【韻會】弗乏切,𠀤翻入聲。
【爾雅·釋詁】法,常也。
【釋名】法,偪也。偪而使有所限也。
【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註】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
【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又禮法也。
【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𠛬法也。
【書·呂𠛬】惟作五虐之𠛬曰法。
【書·呂𠛬】惟作五虐之𠛬曰法。
又象也。
【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
【易·繫辭】崇效天,𤰞法地。
【易·繫辭】崇效天,𤰞法地。
又執法,星名。
【史記·天官書註】端門次東第一星爲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一星爲右執法,御史大夫之象。
【史記·天官書註】端門次東第一星爲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一星爲右執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
【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又【韻補】叶敷弗切,音拂。
【揚子·太𤣥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揚子·太𤣥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又叶芳未切,音廢。
【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爲予執法。
【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爲予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