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笔形变化规律例析
第3节 常见笔形变化规律例析
3.30 导语
笔画是汉字构形的基本单位,准确把握每个笔画的具体形状,是正确书写汉字的第一步。因此,要想把字写得合乎规范,就应该认真学习和研究笔形知识,熟练掌 握各种笔画在结字过程中的笔形变化规律。一般说来,在同一种字体里,某个汉字所包含的各个笔画的笔形是固定不变的。所谓笔形变化,主要是指某些字或笔画组 合,在充当另一字的部件时,为了与其他部件相互协调,以及满足整个字形的美观性要求等,而改变笔画形状的现象。一般只需要改变某个笔画的形状即可,但也有 少数需要同时改变几个笔画的形状的。下面我们按“横、竖、撇、捺(点)、折、综合”的顺序,对容易搞错笔形的字略作辨析。
3.31 “横”的变化
“横”笔的变化只有一种情况,即由“横”变“提”。具体地说,就是某些末笔为“横”或下部含有“横”的字或笔画组合,在充当某字的部件,而这个部件又处于某字(或其部件)的左旁或左下角时,它的末笔“横”,就需要改成“提”。常见的有:
部件 |
例 字 |
部件 |
例 字 |
工 |
巧、项、式、试、刭、颈; |
土 |
圩、地、址、卦、疆; |
子 |
孔、孙、荪、逊、敦、墩; |
马 |
驭、驹、驱、骤、驰; |
王 |
玎、玖、玛、玩、斑、碧; |
堇 |
觐、勤、鄞; |
止 |
武、此、些、路、赋、斌; |
鱼 |
鲜、鱿、鳞、鲤、鲸; |
正 |
政; |
业 |
邺; |
且 |
助、雎、锄; |
生 |
甥; |
丘 |
邱; |
立 |
站、飒、靖、竣、竭; |
耳 |
取、娶、耻、耶、耽、耿; |
至 |
到、倒、致、郅; |
血 |
衅; |
豆 |
豉、橱、豌、豇; |
里 |
野、墅; |
|
潋、蔹、敛、剑; |
直 |
矗; |
车 |
轧、轮、载、辙、辑; |
|
彭、鼓、嘭、澎、膨、蟛; |
牛 |
牧、牡、牲、牺、犊; |
黑 |
默、黔、黜、黠、黯、黝; |
|
|
注: 两个“王”并排在一起是一个部件,充当字头时,左边“王”的末笔“横”不能变为“提”,如:“琵琶琴瑟”等。另外,“车、牛、黑”的末笔虽不是横,但“黑 字头”和“车、牛”的下部都有“横”,组字时若充当左旁,也需要变该“横”为“提”。有的字典中“默、黔”等字没有变“横”为“提”,是不规范的。
3.32 “竖”和“竖钩”的变化
(一)“竖”变“竖撇”。
当“半、辛、羊、丰”等字充当另一字的左旁时,它们的末笔“竖”需要改成“竖撇”。例如:
部件 |
例 字 |
部件 |
例 字 |
半 |
判、叛; |
羊 |
羚、翔; |
辛 |
辣、辩、辨、辫、 |
丰 |
邦、绑、帮、梆; |
(二)“竖钩”变“竖撇”。
当“手”充当另一字(或部件)的左旁时,它的末笔“竖钩”需要改成“竖撇”。例如:拜、掰、湃。
(三)“竖钩”变“竖”。
当“小”或“可”充当某字的部件时,若它的下部还有其他部件或笔画的话,它的末笔“竖钩”的“钩”需要去掉。例如:
小:少、尘、穆; 可:哥、歌。
3.33 “撇”的变化
当“月”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字底”时,它的第一笔“竖撇”需要改成“竖”。例如:有、青、请、清、情、晴。值得注意的是:“月”处在字或部件的其他部位上时,它的第一笔并不改变,如:朋、鹏、棚、阴、荫、明、盟、萌、赢、霸。
3.34 “捺”的变化
含“捺”的字充当其他字的部件时,有以下几种变化:
(一)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左旁时,一般需要变“捺”为“点”,个别的需要变成“竖”。例如:
部件 |
例 字 |
部件 |
例 字 |
部件 |
例 字 |
人 |
从、纵; |
木 |
林、婪、霖; |
米 |
粮、糠; |
仓 |
创、戗; |
火 |
灯; |
人 |
任、仁、仞、俱; |
文 |
刘; |
禾 |
种; |
矢 |
疑、肄、矫; |
又 |
劝、鸡、难 |
夫 |
规、替; |
衣 |
初、衬、衫、褴、褛 |
(二)充当包围结构字的“字心”或上中下、左中右结构字的字腰时,字心或字腰下部的“捺”,一般也要变为“点”;字心上部的字头也含捺时,则将字头的“捺”变为“点”。例如: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人 |
囚、闪、曷; |
木 |
闲、栽、困; |
文 |
斑、闵; |
矢 |
医; |
保 |
褒; |
禾 |
菌; |
大 |
达; |
失 |
迭; |
尺 |
迟; |
艮 |
退; |
豕 |
逐、遂; |
反 |
返; |
衣 |
裁; |
米 |
迷、谜、粥; |
米 |
糜 |
类似的例子还有“逮、遐、逡、遨、赵、趣、逖、趑、邀”等。
(三)“木”充当“亲、杂、杀、余、条、茶”等字的字底时,也需要变“捺”为“点”。
(四)两个含“捺”的字组成上(中)下结构的字时,需要避重“捺”,即只留一个“捺”,其他的变成“点”。具体规则是:
1.含“捺”的字头覆盖含“捺”的字底时,留上变下,例如:食、奏、秦、癸;
2.含“捺”的字底“撇”“捺”对称,比较舒展,且托起含捺的字头时,留下变上,例如:类、灸、焚、桑、樊、棼、楚、炎、裘、聚、燮、粲、鏊、獒、煲、馨、爻。
3.上中下结构的字的中部有捺时,保留中部的,改变其他的,例如:黍、餐、黎、膝、寨、暴。
(五)三个含“捺”的字组成品字形结构的字时,可以保留字头和右下角的“捺”,例如:众、森、淼。
(六)不需避重“捺”的情况:
1.左下框含有“平捺”,字心上部所含的“捺”,可以不避重“捺”,如:途、逄、逢、透、趁;例外是“遴、逶”。
2.字头是“撇”“捺”对称的“人、入”或含有“人、入”的部件,字底是“米、水、衣”等时,也不用避重“捺”,如:籴、汆、氽、衾。
3.包围结构的字中,字心的上部含“捺”时,也不必避重捺。如:囵、图、圈、阁。
4.上中下结构的字,中部无捺时,两头的捺都可以保留,如:蹩。
3.35 “折”的变化
“折”是所有带拐折的笔画的总称,需要变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横折钩”变“横折”。涉及到两个部件:
1.当“羽”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字头时,它的两个“横折钩”都需要去掉“钩”,变成“横折”,如:翠、翟、谬、缪、廖;
2.当“甫”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字头时,它的第3笔“横折钩”中的“钩”要去掉,变成“横折”,如:博、傅、敷。
(二)“横折弯钩”变“横折弯”或“横折提”。涉及到两个部件:
1.当“几”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字头时,它的“横折弯钩”需要改成“横折弯”,如:朵、设、股。
2.当“几”充当某部件的字底时,如果它的右边还有其他部件,它的“横折弯钩”需要改成“横折提”,如:颓、微、薇。
3.当“九”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左旁时,它的“横折弯钩”需要改成“横折提”,如:鸠。
(三)“竖弯钩”或“竖折”变“竖提”。
1.当末笔是“竖弯钩”的字(或部件),充当某字的左旁或部件的左旁时,或处在其他部位上但右边还有其他部件时,其末笔一般都要变成“竖提”,例如: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七 |
切、沏、窃; |
|
顾、剜; |
己 |
改、凯; |
元 |
顽; |
电 |
鹌; |
此 |
雌; |
九 |
鸠; |
先 |
攒、赞、瓒 |
克 |
兢; |
毛 |
橇、撬; |
屯 |
顿; |
匕 |
比、顷、倾、毕、庇、鹿 |
光 |
辉、耀; |
|
(yín或yóu)鸩 |
几 |
颓; |
|
|
注:当“仓、巳”充当左旁或左旁的部件且右边还有其他部件时,其末笔“竖弯钩”,不能变成“竖提”。有的字库中把“创、戗、巽、撰、馔”等字中“仓、 巳”的末笔弄成了“竖提”,是不规范的。另外,“疑”字左上角的“匕”,也不能把末笔“竖弯钩”变成“竖提”,因为“匕”在“疑”字中是左旁的上部,而不 是字头的左部。
2.当底部含有“竖折”的字或部件充当某字的左旁时,一般都要改成“竖提”,例如: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山 |
屿、屹、峪; |
缶 |
缸、缺、鹞; |
齿 |
龄、龈、龊; |
|
|
3.36 其他变化现象
(一)缩短笔画的长度。
当某字或部件充当其他字(或部件)的部件时,其笔画的长度都必须随着字型的紧缩而缩短,这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所谓缩短笔画的长度,并不是指这种大家共同的缩短,而是专指个别笔画单独的缩短。主要有:
1.当“女”“舟”充当其他字的左旁,或右边还有其他部件时,它们各自的“横”的长度都要单独缩短,如:
女:奶、奴、妇;舟:船、舰、艄、舸。
2.当“身”充当某字的左旁,或它的右边还有其他部件时,它的末笔“撇”需要单独缩短,例如:射、躬、躺。
(二)同时改变两种以上笔形。
1.当“艮”“良”充当字或部件的左旁时,他们的最后两笔“撇”“捺”,要改成1“点”,如:
艮:即、既、卿; 良: 郎、朗、榔、螂、啷。
2.当“雨”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字头时,它的第二笔和第三笔要同时改变笔形,即第二笔由“竖”改为“点”,第三笔由“横折钩”改成“横钩”,如:雪、雷、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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